原标题:发布科技创新板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总结8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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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剔除科创板股票(网络配图 侵删)
随着科创板开板,中国资本市场迎来历史性时刻。在科创板宣布开板次日,科创板交易新规公布。
6月1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科创板将设涨跌幅30%和60%两档临停机制,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通知说明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科创板股票不适用《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8〕63号)的规定。
二、科创板指数发布前,以全部已上市科创板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当日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涨跌幅,计算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该期间内不使用上证综指作为对应基准指数。
自科创板指数发布之日起,以科创板指数作为基准指数,计算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三、本所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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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交所就发布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答记者问: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上交所科创板交易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
细则要点说明
一、关于正常交易申报
买卖科创板股票,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买卖科创板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二、关于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
买卖科创板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市价申报,申报内容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以下简称买入保护限价)或者最低卖价(以下简称卖出保护限价)。
三、关于临时停牌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上交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临时停牌实施
根据前条规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二)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五、关于异常波动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六、关于严重异常波动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上交所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七、关于异常交易行为定义
本细则所称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一)虚假申报,以引诱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的;
(二)拉抬打压,导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三)维持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四)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
(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八、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监管
投资者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可对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四)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五)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六)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七)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此外,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从重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二)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三)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同时存在反向交易;
(四)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
(五)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本所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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