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抢孩子」面对离婚时偷窃和藏匿儿童,我们该怎么办?

原标题:面对离婚时偷窃和藏匿儿童,我们该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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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抢孩子

离婚抢孩子(网络配图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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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婚姻律师,每天都会接待各种各样的客户,遇到的各式各样的离婚案件。最近,在接待的离婚咨询中,有好几位当事人都咨询:“我们正在闹离婚,对方把孩子抢走了,藏了起来,不让我见孩子,我该怎样办”,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为了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常常会发生一方藏孩子、抢孩子的事情。作为父母,也知道这样的行为会对孩子造成极大的伤害,但是,在目前的离婚案件司法实践中,这似乎也是一种无奈之举。而对于这一问题,无论是社会还是法律,貌似都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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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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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先生和赵女士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育一子,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双方也曾试图协商解决,但是,无论是在财产分割方面,还是在孩子抚养权方面,二人的分歧都比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赵女士未经唐先生同意,便将孩子带回了老家,并且不让唐先生见孩子。唐先生便带了家人去赵女士老家,想要把孩子带回来。但是,双方在见面过程中,因意见不一致,再次发生争吵,并动了手,赵女士一方便报了警,警察了解情况后,也只能进行劝说工作,没有其他办法。不久后,唐先生接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原来赵女士已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庭审中,赵女士主张二人经济条件相差不大,但孩子一直随自己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不宜做出改变,因此,孩子应由自己抚养。而唐先生则主张,因二人此前工作的原因,实际上孩子从小一直都是由爷爷奶奶照顾长大的,只是后来二人闹离婚,女方才将孩子带走的,孩子并不是一直随女方生活,而且孩子还是家里唯一的男孩,应该由男方来抚养。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孩子已经四岁,由父亲或者母亲抚养都可以,双方的条件也差不多,而孩子现在随母亲生活,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由赵女士抚养,唐先生依法支付抚养费,并对孩子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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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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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二人便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一直在国外工作,只有逢年过节的时候,才会回家。婚后第二年,李女士怀孕,并生下一子。在孩子一周岁的时候,在张先生的要求之下,李女士带着一岁的儿子办了旅游签证,去国外与张先生团聚,因旅游签证有时间限制,到了国外之后,因二人具有婚姻关系,张先生为李女士申请了配偶签证,李女士以为从此以后一家人终于能一直在一起生活了。没想到,在旅游签证即将到期之前,张先生突然以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为由终止了配偶签证的办理,并向张女士提出了离婚。不让张女士见孩子。张女士颇为不解,之前一切都好好儿的,怎样突然之间就变了样儿。但是,签证已到期限,张女士无法继续呆下去,只能先行回国,在提出要带孩子一同回国时,才被张先生告知孩子已经取得了外国户口,可以长期居留,不需要同其一起回国。无奈之下,李女士只能一人回国。回国之后,李女士多方联系张先生,要求看孩子,但均被张先生拒绝,张先生只要求李女士尽快同意离婚,孩子由张先生抚养。李女士咨询了很多律师,得到的都是同样的答案:李女士不想离婚,也见不到孩子,如果同意离婚,虽然孩子不满两周岁,法律一般规定由母亲抚养,但是李女士的情况又比较特殊,孩子虽然不满两岁,但是现在是外国户籍,也随男方在外国生活,李女士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很难,即使法院判决了孩子由李女士抚养,但是涉及到执行问题,也很难处理。只能在离婚时,争取李女士对孩子的探视权,并尽力促成李女士探视权的行使。面对这样的抉择,李女士也陷入了两难境地,但结果怎样,最终还是取决于李女士自己怎样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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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的两个案例中抢孩子、藏孩子的现象,都是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这种抢孩子、藏孩子现象的产生,有着众多的原因,比如义务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很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在离婚时,孩子就面临着被争来抢去的局面,再比如,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法律规定,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一般应遵循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抚养权执行难的问题,法院的判决思路一般是在双方条件均相当的情况下,孩子一般随谁一起生活,法院便会判决孩子由谁来抚养。这也是助长离婚案件中抢孩子、藏孩子的原因之一。此外,在双方离婚时,如果一方将孩子抢了,藏了,不让另一方见,即使一方找中间人或社会机构调解,只要另一方不同意也没什么用,再进一步,即使另一方报警,但现实生活中也没什么用处,警察通常会说这是家务事,没法管,而诉诸于法院,法院也没法处理,只能对双方进行劝解,但另一方不配合,似乎也没什么具体可操作的办法。

  关于孩子抚养的问题,从父母的角度出发,现在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一旦离婚,必然面临孩子由谁来抚养的问题。无论是哪一方,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考虑,多数都想要自己照顾孩子,都认为由自己照顾孩子好,觉得对方身上一堆毛病,不适宜抚养孩子。父母在考虑这些时,从来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没有顾虑到孩子的想法和感受,只是一味地将自己的想法强加于孩子的身上。

  然而,从孩子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实际上,支持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权,这并不是是父母的权利,而是父母照顾孩子的义务,是真正的要体现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的角度来考虑的,所以,父母切不可把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当成了自己的一项权利,从而忽视了孩子的权益。父母离婚本身已经给孩子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而父母对孩子的争抢行为则给孩子造成了更大的身心伤害。孩子是活生生的人,不是一件物品,可以任父母抢来抢去,无论父母双方怎样,孩子都是无辜的,作为父母,在离婚时应该考虑的是怎样做才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让孩子能同时享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而不是做出抢孩子、藏孩子等过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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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对于抢孩子、藏孩子,不让另一方看孩子这一现象,《婚姻法》中也仅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尽管,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对此没有规定特别的保护方法,但是,在民法典的人格权编草案中,第一章的一般规定中增加了一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该条主要规定了,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由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一种身份关系,那么对于离婚案件中一方抢孩子、藏孩子,不允许另一方探视的行为,另一方也就可以依据这一条的规定,向法院请求履行自己的探视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无论双方离婚与否。希望这一条的规定,能有助于缓解夫妻一方抢孩子、藏孩子现象的发生,更希望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够不断的进步、完善,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更好的保护孩子的权益,倡导父母在离婚时理性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为孩子创造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让孩子享受到来自于父母的关爱和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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