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虎年犯太岁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十大dupin犯罪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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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在第35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收集、整理了2021年以来各地法院审结的10件dupin和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案例的主要特点:一是犯罪类型代表性强。dupin犯罪中既涵盖了走私、制造、大宗贩卖dupin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等源头性犯罪,也包括“零包”贩卖dupin、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犯罪;涉毒犯罪则选取了dupin犯罪分子“自洗钱”以及因吸毒诱发的严重暴力犯罪。二是涉案dupin“三代并存”。除传统dupin海洛因和合成dupin甲基苯丙胺外,增加了新型dupin犯罪的占比,特别是涉合成dama素、氟胺酮等新列管物质和泰勒宁等滥用麻精药品案件。三是情节典型手段多样。涉及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通过贿买手段获取立功线索等情节以及“互联网+物流寄递”非接触式犯罪手段,且多名被告人均具有累犯、dupin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当前我国dupin犯罪的特点,阐释了dupin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昭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dupin犯罪的一贯政策立场。

    目  录

    1.梁玉景、黎国都制造dupin案——纠集多人制造dupin,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2.冯志国运输dupin案——暴力抗拒检查,持刀捅刺致执法人员重伤,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3.邱山喜贩卖、运输dupin案——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不构成立功,且系dupin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4.郑保涛等制造dupin、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明知他人制造甲卡西酮而向其提供制毒原料;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

    5.万昊能等贩卖dupin、洗钱案——贩卖含有合成dama素成分的dianziyan油并“自洗钱”,依法数罪并罚

    6.古亮引诱、教唆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且系累犯,依法严惩

    7.梁宇立走私、贩卖dupin案——多次走私dama入境,并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情节严重

    8.周洪伟贩卖、运输dupin案——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手段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麻精药品,情节严重

    9.何启安贩卖dupin案——向吸毒人员贩卖氟胺酮,且系累犯,依法严惩

    10.郑波故意杀人案——吸毒致幻后杀死父母,罪行极其严重

    

    

2022年虎年犯太岁

2022年虎年犯太岁(网络配图 侵删)

    

    案例1

    梁玉景、黎国都制造dupin案

    ——纠集多人制造dupin,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玉景,男,壮族,1976年8月2日出生,无业。2010年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黎国都,男,壮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农民。

    2016年底,被告人梁玉景、黎国都商定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bingdu)。后黎国都伙同郑力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租赁制毒场地,并与郑力纯、陈元武(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完成制毒前期准备工作;梁玉景购买制毒原材料,安排黄炳鹏(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检修制毒工具反应釜。2017年4月底至5月初,梁玉景安排黎国都收集部分制毒出资,其中黎国都出资70万元,陈元武、梁玉升(二审期间因病死亡)夫妇出资90万元,零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出资15万元。零骏良、凌晨(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梁玉景、黎国都指使下,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将毒资交给梁玉景,将制毒辅料运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又从广东省梅州市将梁玉景组织购买的氯麻黄碱运至南宁市,由陈元武驾车运至制毒场地。同年5月28日,梁玉景先后安排农多想、黄炳贵(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前往位于南宁市经开区那洪街道古思村的制毒场地,与黎国都、陈元武、郑力纯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31日,公安人员在制毒场地抓获黎国都等人,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19.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氯麻黄碱148.42千克、反应釜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玉景、黎国都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dupin罪。梁玉景、黎国都共谋制造dupin,梁玉景纠集多人参与,管理毒资,购买制毒原料,黎国都大额出资,租赁制毒场地,直接参与制造,二人在制造dupin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罪责突出。梁玉景、黎国都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梁玉景、黎国都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梁玉景、黎国都已于2022年6月1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制造dupin属于源头性dupin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近年来,广东等地的规模化制毒活动在持续严厉打击和有效治理之下,逐步得到遏制,但制毒活动出现了向周边省市转移的现象,国内其他地区分散、零星制毒犯罪仍时有发生,且犯罪手段呈现分段式、隐秘化等特点。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广西的家族式重大制毒犯罪,参与人数多、制毒规模大,涉案人员大多具有亲属关系。同案人在梁玉景、黎国都指挥下实施制毒犯罪,从广东购入制毒原料,跨省运输至广西农村地区进行制造。案发时在制毒场地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419.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制毒物品氯麻黄碱148.42千克,dupin数量特别巨大。梁玉景、黎国都系该制毒团伙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适用死刑,体现了突出打击重点、严惩源头性dupin犯罪的严正立场。

    案例2

    冯志国运输dupin案

    ——暴力抗拒检查,持刀捅刺致执法人员重伤,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志国,男,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农民。2012年12月26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3月9日刑满释放。

    2017年4月、5月,被告人冯志国与同村村民李复生、周明(均另案处理)先后从贵州省来到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共谋实施dupin犯罪。同年6月1日,三人携带dupin驾乘摩托车由镇康县南伞镇前往云南省保山市,23时许途经镇康县勐堆乡铜厂北路时发现前方设卡检查,冯志国遂将dupin丢弃在路边。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三人形迹可疑,遂沿三人驶来方向搜查,在约30米远路边处查获海洛因1777克。冯志国见罪行败露,即持刀捅刺追捕的执法人员昝某后逃跑,致昝某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2018年1月10日,冯志国在贵州省贵阳市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志国明知是dupin而伙同他人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dupin罪。冯志国从贵州省到云南省边境地区实施dupin犯罪,与另案被告人李复生、周明分工配合,共同运输dupin,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冯志国运输海洛因数量大,并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冯志国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冯志国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冯志国已于2021年9月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dupin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铤而走险,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检查、抓捕,增加了执法人员查缉dupin犯罪的风险,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upin,并具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dupin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是指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等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冯志国在罪行被执法人员察觉后,为逃跑持刀连续捅刺执法人员致其重伤,属于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情形。冯志国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即再次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冯志国对抗执法权威的行为及其前科情节,均反映出其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依法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严惩并适用死刑,警示妄图以暴力对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dupin犯罪分子,切勿心存侥幸。

    案例3

    邱山喜贩卖、运输dupin案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不构成立功,且系dupin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山喜,曾用名邱三喜,男,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农民。2004年1月12日因犯走私dupin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邱山喜欲从广东省广州市一名毒贩(身份不明)处购买dupin进行贩卖,并将此事告知元海银(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让元海银为其准备30万元现金。元海银同意,并提出从中购买一块dupin。同年7月13日,邱山喜携带元海银提供的30万元毒资,前往广州市交易dupin。后邱山喜将购得的dupin藏匿于其驾驶的丰田汽车后排座椅内,驾车返回安徽省临泉县,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3481.4克。邱山喜被抓获后,其亲属通过贿买手段获取范某某贩卖dupin犯罪线索,交由其检举揭发。

    二、裁判结果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立功材料,错误认定被告人邱山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从轻判处邱山喜无期徒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再审改判邱山喜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山喜明知是海洛因而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dupin罪。在共同犯罪中,邱山喜提起犯意,纠集他人参与出资,自行完成购买、运输dupin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邱山喜贩卖、运输dupin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走私dupin罪被判处刑罚,系dupin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邱山喜检举范某某贩卖dupin的线索系通过贿买的非法手段获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自首立功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邱山喜改判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邱山喜已于2022年6月1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案例4

    郑保涛等制造dupin、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明知他人制造甲卡西酮而向其提供制毒原料;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保涛,曾用名郑俊杰,男,汉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焦绪波,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李晓龙,曾用名李龙,男,汉族,1994年1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金学,男,汉族,1992年2月2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房晓帅,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郑营,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郑保涛明知张新明、宋书斌(均另案处理)等购买溴代苯丙酮、苯丙酮等用于制造dupin,自2019年3月至10月间,在山东省滨州市、高青县、桓台县等地,多次向张新明等介绍购买或者贩卖溴代苯丙酮、苯丙酮等制毒原料,并介绍李勇(另案处理)加入张新明等制毒、贩毒团伙。张新明等利用从郑保涛处购买的制毒原料生产甲卡西酮至少28.23千克。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郑保涛、金学、郑营在桓台县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苯丙酮,并将生产的溴代苯丙酮分两次贩卖给陈云飞、王成毅(均另案处理)。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焦绪波、李晓龙、郑保涛、金学在山东省潍坊市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苯丙酮,并交叉结伙多次向被告人房晓帅和陈云飞、王成毅、韦冰冰(另案处理)非法贩卖。其中,焦绪波共计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1428千克、苯丙酮3700千克,李晓龙共计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1428千克、苯丙酮2100千克,郑保涛共计非法生产、买卖溴代苯丙酮127.6千克,金学共计非法生产、买卖溴代苯丙酮54.2千克、苯丙酮21千克,郑营共计非法生产、买卖溴代苯丙酮17千克、苯丙酮21千克,房晓帅共计非法买卖溴代苯丙酮24.3千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保涛明知他人制造dupin而提供用于制造dupin的原料,其行为已构成制造dupin罪;郑保涛伙同被告人焦绪波、李晓龙、金学非法生产、买卖用于制造dupin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郑营非法生产、买卖用于制造dupin的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房晓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dupin的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郑保涛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在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共同犯罪中,郑保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金学、郑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郑保涛、焦绪波、李晓龙、房晓帅买卖溴代苯丙酮部分事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郑保涛到案后协助抓获房晓帅,构成立功;焦绪波、李晓龙、郑营、金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焦绪波、李晓龙、金学、郑营、房晓帅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郑保涛以制造dupin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焦绪波、李晓龙、金学、房晓帅、郑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九年、五年、三年、一年九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案例5

    万昊能等贩卖dupin、洗钱案

    ——贩卖含有合成dama素成分的dianziyan油并

    “自洗钱”,依法数罪并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万昊能,男,汉族,1998年1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黄云,男,汉族,2000年10月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智勇,男,汉族,2001年8月14日出生,无业。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合成dama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天然dama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吸食合成dama素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社会危害极大。2021年7月1日起,合成dama素类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整类列管,以实现对此类新型dupin犯罪的严厉打击。合成dama素类物质往往被不法分子添加入dianziyan油中或喷涂于烟丝等介质表面,冠以“上头dianziyan”之名在娱乐场所等进行贩卖,因其外表与普通dianziyan相似,故具有较强迷惑性,不易被发现和查处,严重破坏dupin管制秩序,危害公民身体健康。本案被告人万昊能六次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dama素成分的dianziyan油,被抓获时又从其住所等处查获大量用于贩卖的dianziyan油。人民法院根据其贩卖dupin的数量、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从严适用刑罚,同时警示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新型dupin诱惑,切莫以身试毒。

    案例6

    古亮引诱、教唆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

    ——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且系

    累犯,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古亮,男,汉族,1996年4月16日出生,无业。2016年12月20日因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2020年10月,被告人古亮与严某某、李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在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严某某母亲家中居住,古亮明知严某某、李某某没有吸毒史,在二人面前制作吸毒工具,询问二人是否愿意尝试吸毒,并示范吸毒方法,讲述吸毒后的体验,引诱、教唆二人吸食dupin,先后和严某某、李某某一起吸食了其提供的甲基苯丙胺(bingdu)。同年11月,古亮多次在宜宾市南溪区南山一品二期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及严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古亮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dupin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教唆他人吸食dupin,其行为已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古亮多次提供场所容留吸毒人员及未成年人严某某、李某某吸食dupin,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古亮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古亮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且其曾因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古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古亮以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dupin具有较强的致瘾癖性,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能力,更易遭受dupin危害。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将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以及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dupin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古亮在未成年人面前实施言语诱导、传授吸毒方法、宣扬吸毒感受的行为,造成两名本无吸毒意愿的未成年人吸食dupin的后果,且其多次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社会危害大。古亮曾因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犯罪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不足一年又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贯彻了加大对末端dupin犯罪惩处力度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dupin犯罪予以严惩的坚定立场。在通过刑罚手段阻断dupin危害殃及未成年人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呼吁广大青少年深刻认识dupin危害,守住心理防线,慎重交友,远离易染毒环境和人群。

    案例7

    梁宇立走私、贩卖dupin案

    ——多次走私dama入境,并向多名吸毒人员

    贩卖,情节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宇立,男,汉族,1990年4月19日出生,公司职员。

    自2021年3月起,被告人梁宇立多次以每克50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向境外人员购买dama,并通过国际邮包寄递入境。梁宇立收到dama后,以每克15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何某某、梁某某、郑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同年8月11日,梁宇立准备向吸毒人员朱某等人贩卖dama时,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康街的住处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梁宇立用于贩卖的dama361.43克及作案工具电子秤、包装袋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宇立违反国家对dupin的管制规定,从境外购买dama非法寄递入境,并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dupin罪。梁宇立多次走私dupin并向多人贩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dupin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梁宇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梁宇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dama类dupin包括dama植物干品、dama树脂、dama油等,最主要的活性成分为四氢dama酚,对renti有麻醉、致幻等作用。dama具有成瘾性,长期滥用可导致呼吸系统、免疫系统问题或精神疾病。我国将dama类物质和四氢dama酚分别列为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严格管制。近年来,受境外部分国家dama“合法化”的影响,一些留学生、海外归国人员、文娱从业人员产生dama类dupin成瘾性低、危害性小的错误认知,出于猎奇心理或追求感官刺激而吸食dama。随着国内管制不断加强,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从境外购买dama,通过国际邮包少量、多次、分散寄递入境后,贩卖给滥用群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与境外卖家勾连交易,通过国际快递走私dama入境后在国内贩卖的案件。被告人梁宇立为牟取高额利润,多次走私dama入境,并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既系源头性犯罪,又直接导致dupin进入消费环节,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体现了厉行禁毒的坚定立场,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充分认识dama危害,提高对dupin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

    案例8

    周洪伟贩卖、运输dupin案

    ——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手段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麻精药品,情节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洪伟,男,汉族,1993年5月22日出生,务工人员。

    2021年3月,被告人周洪伟明知艾司唑仑片、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等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在weixin、抖音、百度贴吧等网络社交平台寻找买家,通过闲鱼APP三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共计贩卖艾司唑仑片1盒(20片)、泰勒宁7盒(70片),并通过快递寄送上述精神药品。后公安人员将周洪伟抓获,并从其租住处查获艾司唑仑片、酒石酸唑吡坦片、劳拉西泮片、佐匹克隆片等数百片。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洪伟明知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向吸毒人员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dupin罪。周洪伟多次贩卖dupin,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dupin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周洪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洪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dupin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部分常见dupin逐渐较难获得,一些吸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处方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滥用,以满足吸毒瘾癖,具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大监管力度,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将含羟考酮的复方制剂(含泰勒宁)列入精神药品管理。《全国法院dupin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向吸食、注射dupin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dupin罪定罪处罚。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依托互联网联络dupin交易并收取毒资、通过快递物流渠道交付dupin的现象日益突出。信息网络的跨地域性、匿名性特点,使得dupin犯罪手段愈趋隐蔽化、多样化,监管、打击难度不断加大。本案就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手段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处方麻精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周洪伟在weixin、抖音、百度贴吧等网络社交平台寻找联系买家,明知买家购买麻精药品作为成瘾替代物,仍通过闲鱼交易平台下单结算,再通过物流方式向各地买家寄送,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大。周洪伟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dupin,情节严重。除已售出的麻精药品外,公安人员还从周洪伟租住处查获大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人民法院对周洪伟依法适用刑罚,体现了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案例9

    何启安贩卖dupin案

    ——向吸毒人员贩卖氟胺酮,且系累犯,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启安,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务工人员。201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7月17日刑满释放。

    2021年9月2日,被告人何启安在江西省萍乡市火车站一麻将馆内,以5000元的价格从“狗鸭”(身份不明)处购得约5克氟胺酮,后为增重将“消炎粉”掺杂到所购氟胺酮内形成混合物。次日,何启安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将15克上述氟胺酮混合物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陈某,得款7500元。同月6日,何启安在萍乡市区密码酒店附近将约11克上述氟胺酮混合物贩卖给陈某,得款55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启安明知氟胺酮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精药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dupin罪。何启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何启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何启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氟胺酮是对氯胺酮(俗称“K粉”)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类似物,从外观看两者同为白色结晶粉末状,具有相似的麻醉、致幻等效果,长期吸食氟胺酮会引发对renti脏器的永久损害,滥用过量甚至会导致死亡。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涉氯胺酮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不法分子逐渐将目标转向氟胺酮,将其作为氯胺酮的替代物非法吸食、贩卖,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防范氟胺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dama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将氟胺酮纳入列管范围。该公告的施行为打击氟胺酮等新型dupin犯罪提供了依据。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氟胺酮犯罪案件。被告人何启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两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氟胺酮,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根据何启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新型dupin犯罪的严正立场。

    案例10

    郑波故意杀人案

    ——吸毒致幻后杀死父母,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波,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郑波系吸毒人员。2019年10月4日,郑波在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bingdu)。次日1时许,郑波无端怀疑妻子陈某有外遇,与其妻发生争执。4时许,郑波来到父母卧室称其欲离婚,遭到其母范某某(被害人,殁年66岁)责骂,即持随身携带的仿制军刀捅刺范的头面部、颈部等处数刀,后又持刀捅刺瘫痪在床的其父郑某某(被害人,殁年76岁)颈部等处数刀。陈某劝阻郑波,郑持刀威胁陈下跪。后郑波见范某某未死,遂脚踢范某某头部,并再次捅刺范某某、郑某某数刀,致二人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波吸食dupin产生幻觉,持刀捅刺父母数刀,将二人杀死,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郑波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郑波已于2022年5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吸食dupin不仅给吸毒者本人造成难以逆转的身心损害,还容易诱发各类次生犯罪。长期吸食dupin花费大量钱财,吸毒者可能迫于经济压力“以贩养吸”,或者实施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同时,因dupin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导致吸毒者狂躁、抑郁甚至出现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症状,进而肇事肇祸,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郑波自述长期吸毒,平时吸食bingdu、“yaotouwan”等多种dupin,其曾因吸食dupin被行政拘留、社区戒毒,但仍不思悔改,又继续吸食dupin,致幻后无端怀疑妻子出轨,认为劝阻其离婚的母亲系“恶魔”,持刀杀死母亲和瘫痪在床的父亲,罪行令人发指。本案充分反映出dupin给吸食者本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人民法院在严惩郑波罪行的同时,也告诫每一位公民自觉防范、抵制dupin,远离这一摧毁人性的真正“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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