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原标题:呼和浩特“11·22”天然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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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网络配图 侵删)

  2021年11月22日7时35分,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五十家街民和花园3号楼一单元内发生一起天然气爆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1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68万元。

  2021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了该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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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燃气管道发生环向断裂导致燃气泄漏

  事发燃气管道周围土壤含水量较大,土壤受到气温骤降影响冻结膨胀,同时因为3号楼北侧为水泥硬化路面,相对强度较土壤高,故土壤冻胀产生的力向下传导,对燃气管道形成向下的应力,同时在临近管道断裂处,燃气管道侧上方的管沟分散了局部土壤应力,使得燃气管道承受的土壤应力呈“弯曲应力”特征,导致铸铁管道受“弯曲应力”而发生环向断裂。

  2.泄漏的天然气进入楼道内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泄漏的天然气在输送压力的作用下,迅速窜入离其最近的热力管沟并快速蔓延,通过3号楼一单元1楼的热力管沟检查井入口迅速进入楼道内,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3.楼道内爆炸性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遇静电发生爆炸。

  随着天然气不断涌入,楼道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快速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天然气爆炸极限范围为5%~15%)。遇一楼电子LED灯箱在工作中(启动、停止LED灯珠过程或驱动显示日期时间过程和发射接收信号过程中)产生静电放电,造成爆炸。

  二、事故性质认定与燃气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有关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五十家街民和花园3号楼“11·22”天然气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是否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实与燃气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有关。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居民住宅发生燃气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07〕360号)中的内容:

  一、由于居民个人使用燃气设备不当造成的事故,不属于燃气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事故,不计入生产安全事故。

  二、由于燃气管道破裂造成的事故,要视情况而定。如果燃气管道破裂是由于燃气企业或者其它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应计入生产安全事故,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如果是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则不计入生产安全事故。

  从事故调查报告的间接原因来看,燃气公司存在一定的责任,事故调查组也专门就燃气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以下为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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