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幼儿园内摔倒身亡 家长发声

原标题:安徽黄山一所6岁女童幼儿园发生事故 当父母发现它时,他们脸色发青,被送往医院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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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8日,安徽黄山,一所幼儿园发生一起悲剧,一名6岁女童在园内发生意外,家人找到她时脸色青紫,连忙将她送往医院救治,但不幸的是女童仍不治身亡,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女童幼儿园内摔倒身亡 家长发声

女童幼儿园内摔倒身亡 家长发声(网络配图 侵删)

  据知情人士介绍李先生,8日下午17时许,他在店内突然听到外面有动静,出店时看到幼儿园门口一名男子抱着一名女童,女童四肢下垂。

  此时该男子朝幼儿园内大喊:“来个老师帮忙”,但没有老师出来,李先生见女童情况紧急,建议男子赶紧将他送往附近的卫生院急救,再拨打120,男子听从他的建议后抱着女童冲向卫生院,9日早晨,李先生得知女童没有抢救过来。

女童幼儿园内摔倒身亡 家长发声

女童幼儿园内摔倒身亡 家长发声(网络配图 侵删)

  据悉,女童今年6岁,是博爱幼儿园昱西分园的大班学生,当地另一位市民介绍,9日早晨,他从女童家属处得知,放学时女童父亲没接到孩子,就去校园里找,结果在滑滑梯那里找到女童,找到时女童的脸都是青紫的,送医后没抢救过来。

  幼儿园一名工作人员则称,9日开始幼儿园没有开课,关于此事她不便多说,具体情况要等相关部门的官方通报,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则回复称此事正在调查中。

女童幼儿园内摔倒身亡 家长发声

女童幼儿园内摔倒身亡 家长发声(网络配图 侵删)

  女童在园内发生意外,家长找到送医后不治身亡,此种情况实在令人惋惜,结合女童被找到的地点,很可能是玩滑梯时不慎摔伤,但幼儿园却一直没有发现,存在重大失职:一是滑梯的安全设施可能存在隐患;二是儿童在高危场所游玩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三是儿童出事后园方没有认真履职尽责及时发现。

  根据民法第119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女童显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发生意外,园方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即使不存在其他人为因素,幼儿园至少在教育管理上存在漏洞,此种漏洞和女童身亡存在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过错,因此园方应对女童家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此外,在调查结果没有出来前,还无法排除存在刑事案件的可能性,若女童是在玩滑梯时被其他儿童不慎推倒或故意推倒,儿童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但因为儿童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此种行为在民事上属于侵权,儿童家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若女童是被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推倒致伤,则该人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233、234条,这3种罪名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但因为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不同,处罚有所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刑为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还可处3年以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故意杀人罪(既遂),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情节较轻,也要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这3种罪主要是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不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上没有任何伤害故意,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上只有伤害故意没有杀人故意,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3者主观恶性逐渐增大,客观危害也递增,因此刑罚也逐渐增重!

  目前该事件仍在调查中,希望只是一起民事纠纷,若真存在刑事案件,犯案的人可谓丧心病狂,对6岁女童下此毒手,必须予以严惩,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可在基准刑20%幅度内加重处理!

女童幼儿园内摔倒身亡 家长发声

女童幼儿园内摔倒身亡 家长发声(网络配图 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