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怎样认定?

文章配图
    文章配图

   1、基本案情

   某人力资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某人力资源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事实与理由:王某在麦兜公司工作,双方都具有主体资格,且王某遵守麦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该单位实际管理,从事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某人力资源公司与麦兜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派遣合同,仅存在《服务外包协议》,故某人力资源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麦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某人力资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某人力资源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1日,王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合同》,约定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订立本用工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21日起,某人力资源公司安排王某至麦兜公司处从事作业员工作,计薪标准为白班220元,夜班230元,并约定每月12日发放工资。

      仲裁庭审中,王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麦兜公司均确认王某自2021年4月21日起开始在第三人处上班。某人力资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昌莉于2021年6月11日向王某转账5790元,7月13日转账6880元,8月12日转账5287元。

       某人力资源公司(乙方)与麦兜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约定,“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按甲方要求选派作业人员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照甲方管理体系和质量体系,到甲乙双方约定的区域进行生产操作……考勤方式及时数参照甲方考核系统……乙方需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人员是经过合法录用及管理的,乙方需负责处理此部分员工的任何劳动纠纷及承担相关费用……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某人力资源公司陈述在此份协议之前其与麦兜公司也签署过外包协议。

      某人力资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派遣经营。某人力资源公司自述收到麦兜公司发出的旷工离职处理通知后,某人力资源公司为王某办理了相应的离职手续。

      王某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确认王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自2021年4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对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于法定时间内诉至一审法院。

   2、司法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的缔结及履行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基于管理者的优势地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其他类型合同,进而规避相应义务的情形,但双方的实际法律关系仍应结合劳动者有无向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财产依附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的,人民法院依法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21年4月21日起的《临时用工合同》,约定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订立本合同,并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纪律等内容,王某并受某人力资源公司安排至第三人处从事作业员工作,某人力资源公司的业务范围也包括劳务派遣经营,某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昌莉于2021年6月、7月、8月分别向王某支付了工资,表明临时用工合同形式上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王某接受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工作指示管理,工作内容系某人力资源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范围,双方具备一定的人身从属性、财产依附性特征。故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实际成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主张自2021年4月21日起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王某与苏州工业园区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之间自2021年4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苏州工业园区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苏州工业园区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某人力资源公司与王某符合劳动法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具备劳动合同基本要素。某人力资源公司按照其与麦兜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外包协议》,安排王某至麦兜公司处提供劳动,其法定代表人按月向王某支付报酬。故某人力资源公司与王某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再结合本案王某陈述,王某就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履行了法定举证义务,有关举证责任依法转移至某人力资源公司。

       某人力资源公司主张其与麦兜公司签订有《服务外包协议》,双方系劳务外包关系,并非劳务派遣关系,麦兜公司对王某进行日常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审查认为,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在支配和管理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直接对被派遣劳动者日常劳动进行指挥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而劳务外包的发包单位不参与对劳动者指挥管理,由承包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本案中,某人力资源公司与麦兜公司虽签订《服务外包协议》,但其中约定某人力资源公司选派作业人员需遵守麦兜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而实际上王某在麦兜公司工作期间确受麦兜公司劳动制度的约束和管理,故某人力资源公司与麦兜公司之间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一审判决确认某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误。

文章来源:推荐,若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