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的这些公积金政策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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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种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接连发布重磅文件,事关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一人购房全家帮”提取等。

   “多子女家庭怎么认定?”“具体可贷款金额是多少?”“能否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起来了解一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优化生育和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相关政策,按照《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银公积金管委会发〔2023〕3号)要求,现就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子女家庭在银川市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首付款比例、缴存余额倍数、公积金使用次数等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前提下(贷款申请时执行标准的基础上),二孩家庭、多孩家庭贷款额度分别额外上浮5万元和10万元。

   二、“多子女家庭”认定标准。多子女家庭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二孩、多孩家庭,其中,二孩家庭是指同一家庭有两个子女,且二孩为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多孩家庭是指同一家庭有三个及以上子女,且三孩或以上为2021年6月26日(含)以后生育。

   三、所需证明材料。借款申请人按照多子女家庭贷款支持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所需贷款材料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清单提供。

   四、本通知自2023年5月16日起实施。5月16日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原政策执行;5月16日及以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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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购房全家帮”提取业务细则》补充规定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城同策”工作要求及《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试行)的通知》(银公积金管委会发〔2022〕4号)规定,为进一步解决职工实际问题,减轻职工购房压力。现对“一人购房全家帮”提取业务细则做如下补充规定:

   1、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日期(已办证的按契税完税凭证中载明的合同日期)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契税完税凭证中载明的合同日期(未载明的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2、缴存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可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在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情况下,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3、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其直系亲属在区外(含区内各市县区)购买的自住住房购房款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区外(含区内各市县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日期(已办证的按契税完税凭证中载明的合同日期)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用于支付直系亲属购房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契税完税凭证中载明的合同日期(未载明的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用于支付直系亲属购房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4、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直系亲属在区外(含区内各市县区)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偿还区外(含区内各市县区)自住住房贷款,在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情况下,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用于偿还直系亲属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本规定生效后,即成为《关于印发〈“一人购房全家帮”〉提取业务细则的通知》(宁房资管发〔2022〕28号)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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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城同策”要求及《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议纪要》(2023年第6期),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和支持职工购房作用,减轻职工购房压力。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规程(试行)。

   一、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和配偶可向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1.在银川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职工(含共同产权人)及配偶、房地产企业已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3.房地产企业已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楼盘备案手续。

   4.申请人为我中心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其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未列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本年度无提取记录。

   二、提取额度

   自购房职工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和《承诺书》之日起,购房职工本人(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合计不大于《商品住房认购协议》约定的房屋首付款。

   对于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主借人应留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贷款金额/25),确保提取金额不影响贷款额度,避免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和《承诺书》,并支付商品房认购定金。2.购房职工携带申请材料到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3.本中心对职工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成功后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转入《承诺书》约定的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向职工出具《公积金提取业务支付凭证》。4.购房职工和房地产企业在收到本中心出具的《公积金业务支付凭证》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及备案手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中,如实申报购房首付款构成,分别填写个人出资及公积金支付的具体金额。合同备案后房地产企业要及时告知本中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编号或提交备案证明。5.业务受理人员须对业务进行跟踪,确认该套房屋是否办理备案,并及时联系房地产企业提交房屋备案手续,完成系统信息补录工作。6.业务审核人员根据受理人员提交的信息,再次认真核查该套房屋备案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办理后续业务。

   四、其他规定

   1.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职工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后,即未发生真实有效的房屋消费行为,职工本人及配偶、房地产企业须配合本中心将购房职工提取的公积金从房地产收款账户或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业务审核人员须针对此类问题进行跟踪,直至资金原路退回为止。3.若购房职工已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办理。

   五、申请材料

   1.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居民身份证(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户户口本);2.《商品房认购协议》、房地产企业开具的定金票据;3.购房职工本人(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房地产企业共同签署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六、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银川市文化西街106号国贸中心B座3楼光明广场南侧)咨询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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