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知放假到明年4月,工资怎么办?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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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强制放假,是否违法?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律师的专业解读!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安排职工休当年度的年休假,但也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但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超过了职工当年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属于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因此可视为没有提供劳动条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在用人单位非因停工、停产安排劳动者休假,且休假的天数超过了当年法定年休假天数,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正常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出现停工停产情况,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而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并可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若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仅以产能过剩导致企业订单下降为理由进行裁减人员,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面临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也就是双倍的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策划:杨新顺 宋胜男文字:邹星宇视频:李唯祎 范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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